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 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

规章制度
浙江省粘接技术协会会员(代表)大会制度
  2024-08-28       661
第一章 总则
  第一条 为规范本会会员(代表)大会工作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规政策和本会《章程》,制定本制度。
  第二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组成(会员代表大会:由本会全体会员推选的会员代表组成)。会员(代表)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  第三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的基本原则:
  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、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;
  (二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,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,也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;
  (三)诚实守信,公正公平,廉洁自律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会员、个人合法权益;
  (四)坚持民主办会,建立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,领导、组织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,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。
第二章 会员
  第四条 本会由个人会员(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)组成。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团体,单位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相应的机构证书,个人会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  第五条 本会会员的入会程序:
  (一)申请人填写并提交《单位会员申请表》或《个人会员申请表》;
  (二)单位会员须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、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;
  (三)秘书处(办公室)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,符合入会条件的,提交理事(常务理事)会讨论决定;
  (四)理事(常务理事)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本会会员的,由秘书处(办公室)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,填写《会员登记表》。
  第六条 会员入会条件和标准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。
  经理事(常务理事)会批准成为正式会员的,秘书处颁发由本团体统一制作《会员证书》。
  入会申请未通过理事(常务理事)会批准的,申请人可以向会员(代表)大会再次提出申请,并由会员(代表)大会做出最终决定。
  第七条 单位会员一般应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,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。需要对单位会员代表做出调整的,应由单位会员书面通知本会,本会对单位会员代表调整情况确认通过后予以公示。
  第八条 个人会员死亡或者法人、其他组织会员解散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。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合并,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;单位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,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,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入会。
  第九条 会员的处分或除名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,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。
  会员出现本会章程中规定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,经理事(常务理事)会确认并形成决议,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,其会员的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  会员如对理事(常务理事)会处分或除名决定不服,可提出书面申诉,由理事(常务理事)会在收到申诉书后30日内做出答复,必要时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后答复。
  第十条 会员自愿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申请,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。
第三章 会员代表
  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名单在换届时,同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同时向会员公告。
  第十二条 本会的会员代表按照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》,根据会员数量、业务类别、地域分布和代表性、广泛性等科学合理确定会员代表比例,候选人通过民主方式由会员推选产生,并报理事(常务理事)会审议表决通过,其退出依照产生程序。
  第十三条 会员代表应带头践行本会宗旨,维护本会利益,积极参与议事决策,不得违规谋取私利。遇有与本会利益关联时,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。
  会员代表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,给本会造成损失损害的,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罢免其代表资格。罢免会员代表提案,经理事(常务理事)会审议通过,并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。
  第十四条 增补会员代表,须符合本会《会员代表产生办法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由理事(常务理事)会表决确认。
  第十五条 会员代表辞去代表资格,应提交书面申请,报理事(常务理事)会确认。经确认同意后,其代表资格自同意之日起失效。
  会员代表要求退会的,按照本会《章程》中会员退会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。
  会员代表丧失会员资格,其代表资格同时丧失。
第四章 会员(代表)大会
  第十六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权是:
  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  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  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(常务理事)、监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  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  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  (六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  (七)决定名誉职务、实体机构的设立和终止;
  (八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  (九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  (十)决定终止事宜;
  (十一)变更或者撤销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决定;
  (十二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  第十七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每届5年。
  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五章 议事规则
  第十八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一般由会长(理事长)召集。会长(理事长)不能召集时,可委托副会长(副理事长)或秘书长召集会议。
  第十九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(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代表)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  会员(代表)大会主持人应现场通报应到人数、实到人数、大会有效性等情况,并得到监事会认同。
  第二十条 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会员(代表)现场出席形式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的,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。
  第二十一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应由会员(代表)本人出席。会员(代表)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人员,每个会员(代表)只能接受一份委托。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卸任或者退出后,本会未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前,法定代表人应列席会员(代表)大会。
  第二十二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。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(办公室)拟定,报理事会审定。
  秘书处在会员(代表)大会召开15日前,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、召开时间、地点通知会员(代表)。会员(代表)可以与秘书处(办公室)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。
  第二十三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(代表)意见,公正、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。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,原则上不得在会员(代表)大会上表决。
  第二十四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由会长(理事长)主持,也可由其委托的副会长(副理事长)或秘书长主持。会长(理事长)无法主持且未委托的,由临时会议现场表决推举1名负责人主持。
  第二十五条 本会选举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监事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,一人(一单位)一票表决。
  第二十六条 会员(代表)大会形成的会议纪要、决议,由至少2名监事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,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。
第六章 运行保障
  第二十七条 本会秘书处(办公室)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。负责建立管理会员(代表)名册,明确其会员(代表)、理事(常务理事)、监事以及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。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,及时修改名册,并留存修改依据的文件材料,以备会员、业务主管单位(行业管理部门、业务指导单位)、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查证核实。
  第二十八条 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,会员基本信息包括:工作单位、职务、级别、职称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等。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,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(办公室)更新信息。
  第二十九 条 本会建立会员联络制度,单位会员应指派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行使会员权利、履行会员义务,同时可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;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本会行使权利、履行义务。
  第三十条 本会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,会费的标准、收取、管理和使用根据本会《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第七章 附则
  第三十一条 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。
  第三十二条 本制度经本会第九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,向全体会员公告后生效实施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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